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閥控電池核對性放電如何進行?周期如何規(guī)定?

2012-07-05   |  來源:煒業(yè)通科技

  (1)變(配)電所只有一組閥控電池時,為保證直流負荷供電的安全性,只放出該組電池容量的30%~50%,其放電工作程序如下:

  1)將放電電阻負荷如放電器(電爐或滑動電阻)等,經(jīng)開關控制接入閥控電池的直流系統(tǒng)。

  2)充電機停止運行前應抄錄蓄電池,充電機及直流系統(tǒng)的有關表計指示數(shù)值,此外,還需測量、記錄單體電池電壓。

  3)充電機停止運行后,應立即再次抄錄V2、V3、V4及A4電流,以觀察浮充狀態(tài)和靜止狀態(tài)(帶直流電荷)的變化。

  4)針對本所蓄電池額定容量確定放電率,按規(guī)程規(guī)定,一般用I10即10h放電率放電,計算并確定放電電流。

  5)合上放電負荷開關,觀察A4,該電流就是直流負荷電流與放電負荷電流的總和,應等于I10。若大于或小于I10時,可通過調整放電負荷來實現(xiàn)。

  6)開始放電后應立即按閥控電池組放電記錄表的格式記錄全部內容一次,以后每小時再記錄一次。

  7)放出容量到額定容量的30%~50%時,停止放電并立即投入充電機進行恒流充電。

  8)停止放電前要全部測量、記錄一次,特別是每只單體電池的電壓。

  9)變(配)電所只有一組蓄電池組,放電過程中單體2V蓄電池電壓,按規(guī)程要求不能低于1.9V。

  (2)變(配)電所有一用一備閥控電池時,應保證一組電池帶直流負荷的正常運行。用另一組不帶直流負荷的電池按額定容量的80%~l00%進行放電。其放電工作程序如下:

  1)與一組電池時的第一步基本相同。

  2)放電電流為I10恒流放電。當單體電池電壓為1.8V時,應停止放電。

  3)若閥控電池組第一次核對性放電,就放出了額定容量后不再放電,則充滿容量后便可投入運行。

  4)若放充三次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可判斷此組閥控電池報廢,必須更換。

  (3)閥控電池核對性放電周期如下:

  1)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閥控蓄電池組,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以后每隔2~3年進行一次核對性試驗。

  2)運行3年以后的閥控蓄電池組,應每年作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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